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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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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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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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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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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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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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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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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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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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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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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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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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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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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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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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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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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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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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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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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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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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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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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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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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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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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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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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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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资格预审结果公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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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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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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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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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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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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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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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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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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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二)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人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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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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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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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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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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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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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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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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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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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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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已经进入的未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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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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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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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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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未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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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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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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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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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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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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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未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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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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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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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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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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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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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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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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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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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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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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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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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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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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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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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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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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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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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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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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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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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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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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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未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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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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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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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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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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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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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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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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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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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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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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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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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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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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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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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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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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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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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未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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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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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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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经提交的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未在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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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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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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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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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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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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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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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未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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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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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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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者公示期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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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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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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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未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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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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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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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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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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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未在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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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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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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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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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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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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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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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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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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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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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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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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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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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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