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3个工作日(投诉)或7个工作日(举报)明确不受理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决定予以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处理程序为:
1.听取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的事实、理由、主张的陈述,并要求其出示证据;
2.初步查验和归纳投诉举报的事实、理由、主张及证据;
3.听取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主张进行的答复,并出示证据;
4.组织调查取证;
5.结合调查取证情况,按规定起草投诉处理决定或举报回复;
6.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举报当事人。
三、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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